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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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3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

2、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以家庭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涪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三)多人合租申请的,每个合租人均为申请人,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2.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3、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31-5.能提供保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三)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

4、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四)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五)保证人指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三、申请要求(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按就近就地原则申请。-31-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工作地在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

5、交申请。(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四)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区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3.婚姻状况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就业创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

6、查询证明。-31-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在城区或乡镇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5.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退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6.保证人的担保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

7、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提供落户、就业或创业证明及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手续等材料;(3)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4)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烈属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5)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货币补偿合同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31-(6)一、二级残疾人证明。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审核配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应予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初审:住房保障机构自受

8、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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