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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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公安局: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十日16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

2、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第三条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第五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二)具有占地20亩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租用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室桌、椅等教学设施和器材符合国家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标准;(三)具有与

3、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第六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

4、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证明文件。16第七条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初步审查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要求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

5、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八条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查意见后,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细则规定的许可事项的,报请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第九条16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公安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

6、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组织考评组对培训机构的校园、教室、训练场地、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估: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3、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4、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二)考评组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报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如下处理:对符合条件、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

7、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十一条省直机关申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二条16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持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保安培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申请延期报告和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状况鉴定证明材料等,到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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