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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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高校党建工作,推进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及全国、全省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入和青年马克恩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

2、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研究生、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等高知群体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第五

3、条11党组织要通过学前教育、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两课教育,军训、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主动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第六条党组织应及时掌握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要主动进行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

4、党组织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进行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第七条凡自愿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书申请,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附件一]。第八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

5、作.第九条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理论学习与有关社会实践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没有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不予吸收入党.第十条11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情况。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

6、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第三章发展对象的推荐与审核第十一条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推优”:(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团组织审查.(二)在院(系)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二

7、]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三)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在共青团“推优”期间,院(系)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等灵活多样方式进行综合考察。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时间(含中学阶段)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可以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第十三条11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上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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