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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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房发(2004)8号 各市(县)、区房管局(处)、市房管局产监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4]114号)精神,现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

2、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

3、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

4、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

5、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

6、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7、进行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

8、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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