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廉政准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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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纪发〔2010〕11号各省辖市党委、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纪委,各人民团体,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4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正确处理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

3、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所规定处理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

4、导干部。     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河南的中央驻豫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

5、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

6、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以交易、委托理财、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处理。第八条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

7、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企业,违反规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原在非上市公司(企业)工作,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原公司(企业)办理退股或者证券转让手续,拒不退股或者转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8、。     第十二条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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