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及其运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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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及其运用问题的探讨本文认为,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形式,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恰当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对民事责任的各种形式及如何运用这些形式,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担负民事责任的种种方式,从法院或仲裁机构说,就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种种方法。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发挥法律责任机制的职能的今天,探讨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的问题,无疑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言而喻,唯有明确民事责任的形式

2、,划清其适用范围,才能有效地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肃地恰如其分地制裁各种民事违法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事业。  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本文要探讨的是我国民事责任有哪些形式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形式,即在适用这些形式时,应该针对哪种情况,要求存在什么条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还没有民法典,但

3、已有许多涉及民事的法规。从现有的立法和实践看,民事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如行为人的行为正在继续侵犯他人的权利。则应停止侵害:如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人权利的后果,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亦即消除危险。  这种责任对于预防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积极的作用。适用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妨害、侵害或

4、确有发生损害危险的事实即可。例如,责令危险房的房主消除危险,责令污染环境者治理或消除公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等都属于这种责任。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国外某些国家的民法中含义极广。如德国民法将恢复原状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返还财产、修补损毁的物品或给付同类同质之物都称作恢复原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害他人财物的场合,是当损害他人财产,于适用赔偿损失责任之前首先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的最通常方式就是修复被

5、损坏的财物。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被征用的土地内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这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保护国家资源中适用也很广泛。  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是指责令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所有人。适用返还原物,要求:第一,提出返还请求的只能是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被追究责任的只能是财产的非法占有人,第二,原物存在,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原物,第三,应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如原物由合法占有人

6、有偿转让给了第三人,则不应让善意第三人返还,第四,关于时效问题,我国目前虽尚未规定,但从学理上说,由于国家财产的特殊地位,要求返还国家财产,不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也不受时效的限制。如原,被告都是国营企事业单位,要求返还经营管理的财产,则应受时效的限制。  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根据地取得利益,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损失。返还不当得利不要求不当得利者有过错,不论其是否善意,都应返还。例如,私分国家财物,多吃多占、滥发奖金等,得到“利益”的普通职工并非都有过错,但仍应责令其退还所得利益,不能占国家的便宜

7、。《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取得非法收入的,“非法收入应当如数退还用户”,这亦属适用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返还按照合同已作的给付: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1)因合同无效应将他方已作的给付返还给他方。《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但如合同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时,受返还的一方必须是非故意的,即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2)合同双方解除合同时,亦应将对方所作的给付返还。例如按照《经

8、济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可能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他有责任返还对方已作的给付,即已经履行的一方有权要回已作的交付,如索要已付的价金。  收缴非法所得:这是指将在民事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缴国库。收缴非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三种场合:(1)应返还的财产无法返还给受害人,如违反物价规定,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应指出,使国家受到损害而不当得利的,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国家,此种场合,有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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