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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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2008-08-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陈界融博士、毕玉谦  2002-6-5 《民事证据法》(草拟稿)目录  第一编 序则  第二编 证据能力法则  第三编 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  第一章 证明负担的分配法则  第二章 表见证明法则  第三章 举证妨碍法则  第四章 司法认知法则  第五章 自认法则  第六章 推定法则  第四编 证据调查法则  第一章 证据调查通则  第二章 证据保全法则  第三章 当事人陈述证据调查法则  第四章 行为证人陈述证据调查法则  第五章 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调查法则  第六章 

2、勘验报告、询问笔录证据调查法则  第七章 文书证据调查法则  第八章 物证调查法则  第九章 视听资料证据调查法则  第五编 证据评价法则  第六编 证明度法则  第七编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拟稿全文)   第一编 序则  第1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2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真伪。  根据

3、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后,仍发生事实真伪存否不明情形的,由法律规定的有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事实证明不能的诉讼结果。  第3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陈述、专家证人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含电子数据)等。  第4条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不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能够作为证据加以调查,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裁判基础的资格。  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

4、础。  第5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条 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之谓。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都必须证明。  第7条 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事实,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之谓。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

5、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此事项仅须释明即可。  第8条 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举证、抗辩等情形,适时告知当事人行为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告知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或告知当事人可以为其他必要的主张或抗辩;  (二)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有不明了时,告知其叙述清楚或补充叙述;  (三)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不完全时,告知其补充完全。  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告知,不能强令其必须为之。对其告知内容,当事人可以响应,也可以不予理会,但不能将人民法院阐明的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作为裁判对象

6、。  第9条 本法所称初步表面可信情形,是指有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或反驳理由,提出证据证明或说明其主张或反驳理由真实存在,致一个通常的、善良的、合理的第三者认为其主张或理由真实存在,事实审理者即认为其真实存在而依法做出司法判断的情形。  第10条 本法所称证明负担,是指提出本诉的原告或提出反诉的反诉人,为使其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必须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主张,并提出证据,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真实成立。在发生所主张事实真伪不明情形时,即有不利裁判后果的负担。  第11条 本法所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必须向人民法院主张。当事

7、人不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视为不存在,不能以之为裁判基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本法所称举证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起诉、反诉、或抗辩事实主张,必须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负担。  第13条 本法所称心证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起诉、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依法对之为必要辩论,以使事实审理者认为其主张真实成立,在发生所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情形时,即有人民法院不能依其主张裁判的危险负担。  第14条 人民法院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   第二编 证据能力法则  第15条 下列

8、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一)以犯罪的方法取得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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