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3 — 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安全生 产监管局 (1 项) 1 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的非煤矿山生 产企业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生产、 经营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内蒙古众 兴园特种设 备有限公司。 2.符合国家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令第 22 号 《安全评价 机构管理规 定》第三条 规定的其他 评价机构) 。 企业 《安全评价 机构管理规 定》 — 4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国土资 源局 (3 项) 2 采矿权新立审批、 采矿权延续审批 中矿业权价款评 估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评 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 矿权、 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 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 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具有矿业权 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 企业 《矿业权评 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 矿权评估资 格管理暂行 办法》 盟国土资 源局 (3 项) 3 农牧民宅基用地 的审批中建设用 地勘测定界技术 报告(建设用地 勘测定界图、拟 占用土地 1:1 万 标准分幅土地利 用现状图、旗县 市土地利用规划) 、 补充耕地勘测定 界技术报告、补 充耕地位置图、 补充耕地勘测定 界图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具备勘测定 界资格的单 位。 企业 《土地勘测 定界规程》 — 6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4 采矿权新立审批、 采矿权延续审批 中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自治 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以 下简称《技术要求》 )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方案》 (以下简称《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 治理方案。 具有乙级以 上资质机构。 企业 《矿业权评 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 矿权评估资 格管理暂行 办法》 — 7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交通运 输局 (7 项) 5 公路建设项目施 工许可的技术审 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 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 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盟交通运输 局公路科 机关 《关于印发 兴安盟交通 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 知》(兴机 编发[2013] 72 号) — 8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交通运 输局 (7 项) 6 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技 术设计、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批的 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 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 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 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 盟交通运输 局公路科 机关 《关于印发 兴安盟交通 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 知》(兴机 编发[2013] 72 号) — 9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7 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许可的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的车辆; 《道路旅 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 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 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 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 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 度在 4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盟交通运输 管理处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盟交通运 输局 (7 项) 8 道路旅客运输班 线经营许可的检 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的 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 方法》(GB18565)的要求; 盟交通运输 管理处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 10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8 道路旅客运输班 线经营许可的检 测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 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 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 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 度在 4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盟交通运输 管理处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盟交通运 输局 (7 项) 9 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的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 辆以上经检测 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 辆及设备: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 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 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 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 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盟交通运输 管理处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 11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10 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许可的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 辆以上经检测 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 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 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 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 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盟交通运输 管理处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盟交通运 输局 (7 项) 11 公路建设项目施 工许可的技术评 价评价与技术审 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 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 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盟公路管理 局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 法》 — 12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12 社会团体成立、 注销登记中的验 资报告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会计事务所企业 《会计师事 务所审批和 监督暂行办 法》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注销登记 中的验资报告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会计事务所企业 《会计师事 务所审批和 监督暂行办 法》 盟民政局 (3 项) 14 基金会成立、注 销登记中的验资 报告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 记 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会计事务所企业 《会计师事 务所审批和 监督暂行办 法》 — 13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气象局 (1 项) 15 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 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 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 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 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 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半年检 测一次。 ” 盟气象局防 雷中心 事业 单位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 盟商务局 (1 项) 16 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审批事项 中的财务审计报 告、出资能力证 明及验资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 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 的完税证明原件。 具有法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企业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 盟食品药 品监管局 (1 项) 17 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中的产品检 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 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具有检验资 质的检验检 测部门 事业 单位 及企 业 《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 盟住房城 乡规划建 局(4 项)18 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 登记的质量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验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细 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工程检审机构(以下简称检 审机构)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质量的检验。 第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质量检验工作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室 内装饰工程设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具有法定资 格的室内装 饰工程检审 机构 企业 《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 — 14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19 室内装饰装修工 程竣工验收的认 证和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 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验收评定。 盟住房城乡 规划建设局 质监站 事业 单位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 20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十一条 建设 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盟住房城乡 规划建设局 审图中心 事业 单位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 办法》 盟住房城 乡规划建 设局(4 项) 21 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装饰装 修材料有害物质 的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 年版)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 度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 检测) ,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 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 取样检测。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 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 的资质证书。 具有法定资 格的质量检 测机构 企业 《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 法》 — 15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水务局 (9 项) 22 取水许可审批的 技术审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 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 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 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 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应当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 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 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 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 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 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十条 报 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 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 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 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 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 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 16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水务局 (9 项) 23 取水许可审批 (延续)技术审 查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用水企业应当每三至 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 化时,用水企业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有管辖 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 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 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 45 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 纳情况;(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四)原取 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 料。取水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 决定延续或者不延续。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指导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技术标准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和废污水回用率。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 17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水务局 (9 项) 24 入河排污口设置 审批的技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 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 的意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单位(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 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 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 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 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 排污单位。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 18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盟水务局 (9 项) 25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建设方 案审批(包括位 置和界限审批) 的技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 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 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 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 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 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 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 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 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 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 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 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 19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26 水利水电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预审的 技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 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27 水利基建项目初 步设计文件审批 的技术审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 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 的前期工作。(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 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 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水利工程 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 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清理规范水利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工作 的通知》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盟水务局 (9 项) 28 农村牧区饮用水 供水工程方案审 批的技术审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 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 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 20 — 单位 序 号 服务事项设 定 依 据机构名称 机构 性质 设立依据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 的技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 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 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水土保持设 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水土流失监测 报告等资料齐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盟水务局 法定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盟水务局 (9 项) 30 渔业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 验、 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 计图 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 制造、 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 图纸、技 术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第 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 当自检验完 毕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 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 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 内蒙古渔船 检验局兴安 检验处 事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 船舶检验条 例》 公路路政 执法监察 总队兴安 支队 (1 项) 31 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许可的检 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 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 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 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 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 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 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具有检测资 质的检测机 构 企业 《中华人民 共和和国公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