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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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医师执业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

2、〕13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三条【术语定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执业行为。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横琴新

3、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及时报告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并配合执行有关处理决定。医师应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医师协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专业认定和指定定期考核机构进行培训。第二章信用分类记分办法第五条【分类等级】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

4、2分,共五个等级。第六条【分类标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四)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分类标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

5、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第八条【分类标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

6、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七)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第九条【分类标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医师未经注册在

7、医疗机构执业的或执业助理医师违反规定独立执业的;(二)违反《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四)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的;(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八)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

8、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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