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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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句容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句工商案字(2005)第3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市**农业服务公司住所:**市**镇西街65号负责人:王**2005年5月10日,本局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镇西街65号从事化肥农药销售。遂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挂有“**市**农业服务公司农资经营部”牌匾一块,负责人王某正在从事化肥农药经营,店内有库存花费3吨,农药除草剂4箱计24瓶

2、。在检查现场被处罚单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涉嫌无照经营。同日,本局正式立案。现查明:**市**农业服务公司是事业单位法人。2004年12月底,为解决人员分流,擅自在**市**镇西借65号设立不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市**农业服务公司农资经营部”从事化肥农药销售,所经营的农药不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开业至今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截止到2005年5月10日非法经营额30000元,违法所得2145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无证从事化肥农药经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2

3、张,证明当事人无照无证从事化肥农药经营的事实;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负责人李**、经营部负责人王**进行的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四):公司与经营部的对帐单2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额30000元,违法所得2145元;证据(五):**市**农业服务公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市**农业服务公司已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开展经营活动也不独立核算,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本局认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事

4、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也不例外。被处罚单位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是国家实行专营的商品。**市**农业服务公司是政府为农服务的主要部门,理当知道国家法律法规,擅自设立经营企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负面影响,依法应予处罚。本局于2005年5月26日向**市**农业服务公司农资经营部送达了*工商*告字(2005)第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

5、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3、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以下网点缴清上述款项(网点名单附后)。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

6、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句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镇江市句容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五年六月三日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工商案字(2005)第06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镇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200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镇江市丁卯经济开发区纬二路8号设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遂于2005年5月27日立案。.---现查明:当事人经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于2002年4月18日领取营业执照,住所为:镇江市**民营开发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类负离子发生器、集尘器、各类高压电源装置、各类净化装置、电子元器件及各类控制器。2002年1

8、0月1日当事人与镇江新区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镇江市丁卯经济开发区纬二路8号,生产用房23.5间,办公用房17间,生产线数条,未经环保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佣工百余人,擅自从事各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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