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证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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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建立执行证据制度的必要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执行工作主要是围绕三个主体进行的一是法院执行机构,二是申请执行人,三是被申请执行人。而上述主体在执行程序中,无论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提供,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亦是被执行人对自己可供执行财产的申报,都是围绕执行证据这个核心问题进行的。因此,需要从理念上、制度上来寻求一个突破口,以此来建立机制,执行证据制度是现实的需要。从实践层面来看,涉及证据问题的案件绝非特例,也非仅局限于立案阶段,而是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执行实践中:如执行措施的采取,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申请执行人变更和追加、“拒不履

2、行”的界定以及执行违法责任认定等,从法律上分析,都可归于证据规则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说,“程序虽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如开放性、自治性等),但程序的主要作用还是通过证据制度来实现的”。[5]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构建执行证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一、化解矛盾的需要执行信访问题是现在涉诉信访的重中之重,十件信访案件,执行案件信访要占一半,甚至更多,是什么原因呢?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上文所提到的人们的观念问题,现在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法院判了,就得执行,执行不了,我就告你。在这样的观念驱使下,执行信访的压力可想而知,而建立执行证据制度就是要建立一种观念,在执行程序中是存在风

3、险的,如果举证不能是存在执行不了的可能的,在人民法院穷尽依职权的执行手段后,应该让当事人能够平静的接受这一现实,也使这种理念能够深入人心。通过引入证据制度,适用申请人举证责任,使申请人自始至终参与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实事求是的了解,同时申请人举证的过程也是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这样,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时,可以把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降到最低限度,容易取得申请人理解和接受,减少无理缠诉和上访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二、诉讼制度本身的需要-页脚---执行工作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的延伸,建立执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本身的需

4、要。民事执行程序在本质上与民事诉讼程序是相异的,民事执行工作是国家的行政活动,。即“与最能典型体现司法职能的判决程序相区别,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作用的一种”。[6]执行工作的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的执行,我国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后要求的是当事人举证制度,在审判阶段现在的当事人已经把举证看作了自己是否能胜诉的关键,但到了执行阶段则截然不同,往往认为你法院都判了为什么不能执行,更有甚者认为,既然你执行不了,为什么这么判,这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执行证据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要求,既然执行工作

5、是审判工作的延续,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当然适用于执行工作,这也应当是诉讼制度本身所必然要求的。三、提高执行效率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单独依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人民法院受案数量逐年上升,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实行立、审、执分立后,人民法院受人员、装备上的限制,执行任务与执行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适用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不仅能充分调动当事人积极性,减轻人民法院工作量,又能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执行效率。四、克服“执行难”的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发

6、生纠纷的过程中,大部分相互比较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比较清楚,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举证就有现实可能性,便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提高采取执行措施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最大程度的缓解“执行难”。-页脚---第四章构建执行证据制度构建执行证据制度,依据执行证据的特点和必要性,应分两个方面来建设,一是当事人的举证制度的完善;二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这种国家公权力不是法院一家的介入,而是涉及到社会的很多部门来共同打造这个机制,形成执行证据制度体系。一、当事人的举证制度(一)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制度是执行证据体系的重要

7、一个方面,这不仅仅是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也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执行工作本身的需要。继续强化申请执行时的风险告知制度和举证不能所可能带来的执行后果,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上已经开始实施了好几年,但带来的效果并不好,大多数当事人也只是一看而已,而没有去真正的把举证放在心上,究其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只是一个部门的告知程序罢了,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这个方面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予以说明,而不能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代替,尽管可能是立法上的重复但有现实的必要,对于建立当事人的举证观念是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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