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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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发〔2014〕8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及时足额收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0〕804号)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2014年11月24日-5-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0〕804号)精神,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

2、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及时足额收取,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所有在校学生。第三条学校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自治区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第四条我校从2014年新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开学,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学生毕业时按学分制标准结算,多退少补。第五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足额、及时上缴,学校为学生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除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减免学费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收费。第六条学生缴费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十五日之内,将应缴费

3、足额存入学校代发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代缴或通过网上自助缴费系统缴费。-5-第七条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并组织学费收缴管理工作,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做好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学生及时缴费。代扣代缴收据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向学生发放。第八条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经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进行确认后到财务处备案。因其他原因缓缴教育收费的学生,缓缴金额及缓缴时间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认定,缓缴时间不的超过一学期。第九条新生在入学前15日内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统一扣缴,或在网上自助缴费。没有缴清学费

4、、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已办理助学贷款除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缴清学费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第十条学籍异动的学生收费规定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转为复学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2.未修完规定学分,延期毕业的学生,其学费按剩余课程学分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学期计收。3.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分-5-收费标准收取(三本专业、空乘专业学生除外)。4.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学费不予退还。5.学生因正当理由申请退学

5、或修满学分提前结束学业的,应根据实际所修完学分核算学费,多退少补。专业(注册)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以月为单位按实际住宿时间计退。第十一条走读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疾病、意外事故、搬迁等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按照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非上述原因的须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第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学费者,按以下规定办理:1.该学生的考试成绩暂缓录入学生成绩查询系统,待缴清学费后方可录入。2.毕业生在毕业前没有缴清学费的,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暂缓办理毕业手续。3.成人教育类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学费的,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毕业生暂缓颁发毕业

6、证书。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1.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资助工作,积极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做好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研究生的“三助”工作。2.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5-指导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帮助学生解决欠费问题。3.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生院负责按规定及时发放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相关补助,解决贫困学生的生活问题。第十四条未经学校和物价部门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均通过校园网和校园橱窗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六条本规

7、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抄送:学校领导。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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