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94号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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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194号文的真实意图一、出台194号文的监管意图2018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这是两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相关指示精神后,在加强企业债券工作规范性方面的首次联合行文。文件再次明确了党中央、国务院屡次提出的要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这份文件的联合出台,为主管部门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奠定

2、了政策基础。而联合发文表达出来“形成合力、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的监管态度,比文件内容更加值得深入研究。二、194号文的具体要求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企业债券。从文件具体要求上看,主要是将现行企业债券监管政策进行了科学归纳和总结,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财政管理政策,提出了一部分新要求。也即在整体上,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所涉要求,其实多已在前期文件中被提及,但条款相对更科学规范,从而对发行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实际操作指导性更强。(一)对于申报企业的要求1、治理结构194号文要求申报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1)公司治理结构、2)管理决策

3、机制和3)财务管理制度。该要求并非新论述。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地方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必修课。发改委2016-2017年全国范围的融资政策巡讲中已多次提到。2、公务人员任职要求而“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实际是对中组发[2013]1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的再次强调。相关具体要求如下: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

4、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5、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所以,该要求并非新要求。同时,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我《关于对企业债券发

6、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中,亦已将“政府公务员兼职”列入了“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核查范围。二、核查内容(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类似要求在国发[2014]19号文《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中同样提出过:(一)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点审核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城投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企业

7、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3、企业资产质量优良、权属清晰(1)再次强调不得将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企业资产194号文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这是对企业债券发行人资产有效性提出的要求。不过这同样不是新增要求,在过往一系列文件中均有提及: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8、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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