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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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

2、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

3、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广州市国际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服务品牌”)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品牌。第三条 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4、小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第四条 认定范围。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

5、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第五条 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从事服务贸易业务;3.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

6、面无违法行为。(二)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

7、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四)申报服务品牌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境内或境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对推广服务品牌项目起主导作用;2.在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和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务委发出申报通知,商务、运输、旅游、建设、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财会、文化、体育、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

8、领域职能部门或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三)市商务委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名单,经征求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四)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市商务委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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