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何氏医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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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辽宁何氏医学院章程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辽宁何氏医学院(以下称“学院”)第二条学院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28号。第三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五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校生规模

2、稳定在3000人。第七条学科门类:医学、管理学、文学。第八条本科修业年限:临床医学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第九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的培养目标是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面向基层服务大众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十条学院举办者:何氏集团;法定地址为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第十一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第二章 组织与管

3、理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首任董事长由何氏集团委派,以后各届由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

4、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成

5、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四)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者视为弃权。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撰写会议纪要

6、,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并将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第二十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包括副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院长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六)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第二十一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

7、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立学院党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

8、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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