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截至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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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目录一、债券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4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6三、农、林、牧、渔业项目8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1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15六、资源综合利用收入20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1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22九、动漫产业29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十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3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5十四、创业投资企业38十五、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42十六、安置特殊人员就业42十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

2、品企业45十八、民族自治地方46十九、小型微利企业46二十、农村金融47二十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48二十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48二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49二十四、非居民企业及外国投资者50二十五、两岸海上直航50二十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过渡优惠政策51二十七、西部大开发战略53二十八、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5二十九、其他56附录56一、债券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一)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3、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

4、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

5、0年、2011年和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6、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四)股息、红利

7、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8、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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