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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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债权人利益保护/揭开公司面纱  内容提要: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相反,却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所以,各国资本制度逐渐转向宽松、灵活。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凸显重要性。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适应缓和化趋势的同时,应将资本信息披露、阻止公司资产向股东的不当流失、揭开公司面纱等,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来构建。  公司立法之所以对资本制度作出或严厉或宽松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上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衡平有关。综观公

2、司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各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大有缓和化趋势。因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反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对其赋予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重任的妥当性问题。  一、公司资本为何被赋予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任  众所周知,公司是典型的资本企业,资本是公司营业之基础,生存之根本。并且,提及公司资本,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股东,因为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如果没有股东出资行为,公司不可能产生。为了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法律最终创设了有限责任制度,如果股东如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尤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使得股东

3、可以“毫无顾忌”地投资,由此导致公司数量剧增。当然,作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庇护的“对价”,其必须如实出资并彻底放弃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使得公司拥有了自己的财产。所以,公司作为一种伟大的发明,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为筹集巨额资本所需。“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1](P.514),“企业通过这种公司筹集资金,并允许投资者分享利润”[2](P.73)。  然而,一个真实运营中的公司总资产来自两大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账簿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其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相当于自有资本,来自于股东的原始注入,负债部分相当于借入资本,得

4、益于债权人的“慷慨解囊”。而且,越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借入资本在公司总资产中的比例就越大。(1)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许多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注入几亿、几十亿资金,且在公司总资产中的比例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公司。但即使如此,公司仍只承认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并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赋予公司股东,致使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行为之后果被动地接受。其实,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源于这两部分资本在公司中的性质不同。股东的投资形成公司永久性资产,归公司永久性所有,除非公司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而债权人投入的借贷资本只是由公司临时性地占有、使用,最终仍将偿还给债权人,债权人可以

5、随时根据合约向公司请求收回投资,并享有相对于股东而言受偿的优先权。当公司终止、清算时,股东只能对公司所有资产用来偿还所有负债之后的剩余部分提出请求。这意味着自有资本对于公司的运营而言,远比借入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尽管公司的运营依赖于全部的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但只有自有资本真正与公司生死相伴。(2)正因为如此,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  但是,这种公司制度安排,并没有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根源就在于股东有限

6、责任制度下的利益风险分配机制。因为股东最终请求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在偿还“各项负债”后的剩余。如果公司剩余已经不足股东的原始出资,将意味着股东的投资不能全部收回,但最大的损失也已经锁定在股东们的出资范围内。相反,如果公司剩余大大超过股东的出资,这些丰厚的利润将全部归股东们所有。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则正好相反,无论公司盈利多么丰厚,债权人的收益却是锁定的。反之,公司严重亏损时,又会使本应小于股本的债权风险无限放大,直至全部损失。于是,股东们具有了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冲动,会用尽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利,来尽量地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

7、来获益。加之公司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的“庇护”,使得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自己的损失穿越公司法人的面纱向股东直接索债,更成为股东向债权人转嫁过度投资风险的诱因。如果再将股东恶意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考虑进来,那么,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就更大。基于此,严格公司资本制度顺理成章,法定资本制、坚持资本三原则等就意义非同小可。这也正是早期各国公司法为何都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其中包括对组建公司提出法定最低资本额之要求。但事实证明,严厉的资本制度在负载立法者预期的担保功能时,实在是勉为其难。(3)  二、严厉的公司资本制度之选择与现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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