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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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提要:为保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它是判决“相对效原则”的例外。通过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但从施行这些特别法则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难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固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另辟它路实现对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人事诉讼,是关于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故又称为身份关系诉讼。为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统一,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诸多

2、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即判决效力也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它是判决“相对效力”的例外。为了保护承受判决效力扩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诸多国家都施行了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通过这些特别法则的施行,不仅从程序上保障了法院具有作出与实体真实一致判决的可能,同时也为人事诉讼判决效力扩张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从法国、日本等国实施的上述特别法则的状况来看,其效果并不如人意,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如何保障承受判决效力的第三人的程序权的问题。  一、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民事诉讼目的在于依据国家强制力平息纠纷,因此必须赋

3、予其解决结果——“民事判决”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得以贯彻,维护适法标准的统一。由于确定判决是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得以充分保障、在平等攻防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因此,应当依据诚信、公平原则,通过判决内容的确定,禁止再度诉讼等方式使之正当化。可以说,赋予民事生效判决制度性效力——“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判决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亦称作“既判力”,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1}。积极作用是指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

4、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决;而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内容进行争执。通过上述作用,既判力确定法院所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一般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既判力的对象是基于原告主张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在受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支配的民事诉讼程序里,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应对其提供的诉讼材料所形成的判决结果负责。换言之,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对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案外第三

5、人不产生效力,这就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有关判决的效力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确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是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这表明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依据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的裁判须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其他人没有参加诉讼,也就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声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3}。  二、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根据  (一)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确定判决并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物、任何人都产生既判

6、力,既判力所拘束的物和人应该有明确的范围。既判力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我国学者将这种例外称为既判力之扩张,日本部分学者将之称为既判力的“对世效力”{4}。这种扩张现象在人事诉讼和公司法上的诉讼最为常见。根据实体法形成权所提起的形成之诉,可以使法院作出具有形成力的判决。在判决具有形成力后,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判决确定的范围内形成,以前未存在的法律关系因而发生,以前存在的法律关系因而变更或消灭,这种法律效果任何人都不得否认。可见,形成判决一般具有对世效力{5}。也就是说,确定判决的主观范围要发生扩张效应,确定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果也及于第三人

7、。以身份关系为标的的人事诉讼一般都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铸就了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的属性。这也意味着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突破了一般民事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根据传统的既判力理论,民事判决既判力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由于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若对这种关系不加以确定的话,那么,对权利的稳定无疑是有弊无利的,所以需要借助既判力的扩张功能加以调整,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理念。我国也曾有学者指出,“形成力的绝对效力性质来源于形成之诉的特点,形成之诉也只有在法律专门规定并以法院判决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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