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doc

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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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04〕2号 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优化我局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对《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等五个办法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实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规字[2002

2、]1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1、《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4、《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5、《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附件一: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设计

3、方案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公平的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招标:㈠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㈡高层建筑设计方案;㈢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㈣其它需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第三条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

4、开招标。下列情况,可以进行邀请招标:㈠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设计大师进行设计的;㈡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㈢其他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㈡抢险救灾的;㈢采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㈣其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第五条青岛市规划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市场的

5、具体管理工作。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招投标,或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㈠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㈡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

6、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㈢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㈠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来源、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㈡招标内容、招标方式;㈢投标人资格审查及选定办法;㈣招标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㈤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㈥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㈦评标方法和标准;㈧对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㈨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㈩其他应明确的事项。第八条招标公告

7、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㈠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㈡建设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㈢对投标报名资格的条件要求;㈣投标人选定办法;㈤投标补偿、奖励办法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㈥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至少在一家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指定网络发布。投标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第十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

8、投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允许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自愿参加投标。如中标,应给予相应的中标补偿费用;如未中标,是否给予投标补偿由招标人决定。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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