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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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权[2007]827号,以下简称《试行规范》)是我委依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登记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规范和明确;2012年住建部发布了全国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细化了房屋登记的办理程序和收取要件;另外,随着《物权法》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对房屋登记相关问题也有了比较明确的判断。基于

2、上述情况,为更好地贯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事,降低行政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对《试行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的重点内容(一)简化了相关程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1、修订稿增加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备案要求。对于新建商品房,按规定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企业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又由于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开发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产权证。为了方便购房人及

3、时办理产权登记,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这一要求不仅方便购房人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随时办理产权登记,也减轻了开发企业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负担;同时还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大大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既给登记工作人员减轻了审核工作量,又给登记档案减了负

4、。2、修订稿取消了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规定开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上述规定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办理公证时需根据房产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证费,近年来有律师和群众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我们考虑,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

5、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上述要求与房屋买卖相同)。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对于房屋继承仍维持现行规定,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登记。理由是,一是由于原产权人已经去世,《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情形比较复杂,继承人单方申请办理,登记部门难以审查继承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实践中此类纠纷和诉讼也比较多;二是住建部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要求房屋继承应先公证,

6、因此,修订稿保留了原规定。3、修订稿取消了预售商品住宅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说不管是预售项目还是现售项目都应该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为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足额收取,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宅初始登记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又

7、由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因此,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转移登记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4、修订稿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原登记规范规定,产权证书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这一规

8、定的背景是,由于房改房产权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有特殊约定,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我市2000年初制定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办法曾经规定过,与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上市时应按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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