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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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宁夏菜心品质和特色,提升宁夏菜心市场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公示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18年6月27日-7月5日,请将意见或建设于2018年7月5日下午18:00前,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反映至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或宁夏蔬菜产销协会。 电话:0951-5169807 18995015330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宁夏农业大厦20楼) 自治区农产品

2、质量安全中心2018年6月27日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宁夏菜心品质和特色,提升宁夏菜心市场竞争力,维护证书持有人和标志授权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夏菜心是经原农业部核准登记保护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证书编号:AG102373),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第三条 宁夏蔬菜产销协会(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宁夏菜

3、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唯一证书持有人,依法依规对宁夏菜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产业培训、质量认证、品牌宣传、信息服务等方面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宁夏菜心的地域范围包括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石嘴山市惠农区、大武口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盐池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固原市原州区、彭阳县、西吉县、隆德县18个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4°17'00″-107°39'00″、北纬35°14'00″-39°23'00″。第五条宁夏菜心产品类型为鲜切、整条形状。按照原农业部确认的宁夏菜

4、心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8-01-2373)进行生产加工。第六条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宁夏菜心”字样及登记证书编号组成。宁夏菜心证书编号:AG102373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使用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产品产自宁夏菜心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宁夏菜心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营业执照),且为宁夏蔬菜产销协会的理事会员;(三)严格按照《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

5、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四)具有宁夏菜心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和品牌保护能力;(五)配置智能食品安全溯源平台系统,有效使用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二维码追溯系统。第八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每年(或每周期)1月向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3.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4.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地环境证明、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认证等)。(二)资格审查及公示。证书持有人在每年(或

6、每周期)2月完成申请人资格材料审查、实地考核;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格。(三)签订使用协议。证书持有人与符合条件的使用人签订《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核准标志使用数量、产品使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授予《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的,标志授权使用人可提前3个月向证书持有人提出续用申请。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九条获得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人可在协议确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

7、上印制或加施农产品地理标志;可用在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和媒体介质上。第十条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可采取加贴或印制的形式。标志授权使用人在印制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不得超范围印制。印制前应将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报证书持有人审查备案。第十一条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标志授权使用人可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由证书持有人统一订购。标识订购的费用由标志授权使用人承担。第十二条标志授权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

8、按《宁夏菜心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档案,并有专人负责标志使用管理,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档案应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三条标志授权使用人应当履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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