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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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科技创新与推广……………………………………3第三章资金投入与补贴……………………………………5第四章社会化服务与组织…………………………………7第五章质量保障与标准……………………………………8第六章法律责任……………………………………………11第七章附则………………………………………………12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

2、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应用农机农艺融合的农机化生产技术,便于管理和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调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投入与补贴,社会化服务与组织,质量保障与标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等活动,适用《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职权】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规划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12第四条【职权】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促进农业机械化工作。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和促进工作。第五条【宜机化整治原则】开展土地宜机化整治,市人民政府推动全市土地宜机化整治工作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宜机化整治工作实施。第六条【生态原则】从事农业机械生产应

4、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七条 【奖励原则】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2第二章科技创新与推广第八条【科研开发项目计划】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第九条【科研与技术开发】组织、支持有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农业机械技术攻关与研究,发展高端农业装备及共享关键零部件,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和

5、推广应用。第十条【农机技术推广】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农业机械化推广的基础设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由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推广等服务。12第十一条【农机教育】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业机械化学科建设,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人才。第十二条【示

6、范基地和示范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化示范点等方式,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鉴定】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公益性服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检测,如实出具试验鉴定报告,

7、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颁发推广鉴定证书。第十四条【农机技术交流】支持在本市举办农业机械化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者技术交流研讨活动。12第三章资金投入与补贴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将下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一)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三)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补贴和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

8、款贴息;(六)农业机械保险费用补贴;(七)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贴;(八)土地宜机化整治建设补贴;(九)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第十六条【补贴目录】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适合本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并定期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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