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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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2、(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场所选址第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3、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

4、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

5、,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 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 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6、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7、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 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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