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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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       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也是层出不穷。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责任比例的承担不是很明确,实践操作中也多有不一,现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实际经验,将责任的比例做以下陈述,和朋友们分享。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2、条明确规定,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一般应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一

3、)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并不绝对,因为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具体责任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可在90%-60%之间合理确定;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通常情况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案情,也可在10%-40%之间合理确定;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七)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

4、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优者负担原则,对比例作出适当调整。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5、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

6、,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是适用的。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消之意。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

7、没有意义。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原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是体现的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态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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