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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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案例75)模糊思维对我国立法技术的影响,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模糊性。它使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满足于通过直觉得到一个总体印象,而不习惯作周密的详细的分析。模糊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对当今的中国立法技术发生了明显的影响,学术界对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中的非逻辑、模糊性现象作了大量批评,但思维方式一经形成,就具有顽强的定式、惯性。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仍然存在大量的非逻辑、不合语法现象,例如第六条第二款,“凡在屮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依此逻辑,特别行政区

2、的船舶飞机内部犯罪应适用本刑法典,但这显然违反“一国两制”,也不符合基本法之规定。《民法通则》中亦是如此,例如《民法通贝0》行后9次使用“组织”一词,先后8次使用“单位”一词,但“组织”和“单位”的定义如何,内涵和外延多大,两者有无区别,人们不得而知。可见,模糊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对我国立法技术有显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立法技术的科学性。还有正在审议中的民法草案在物权编中将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从形式上看,这样的规定似乎让人耳目一新,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形式上提高到与国有财产、集体

3、所有财产同样的高度。但如果我们对这几种所冇权所包含的权能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几种所有权所包含的权能并无木质的区别。就所有权法律关系來看,几种所有权都包含有适格的主体、合法的,客体、以及一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从法律的技术角度,似乎没有必要进行重复立法。[提示与讨论]立法技术主要包括的结构、名称、内容、语言以及相关字、词的运用等,它既应符合科学性,乂应具有逻辑性,立法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列具体的公民或组织,依法办事,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法律的生命在

4、在于实行”,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案例76]南京拟放宽对大学生犯罪处理:据南京晨报报道,2003年3月31S,南京“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成立大会在浦口区检察院举行。会上,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引起与会媒体关注。《意见》指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2、主动投案,且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

5、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可相应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同时学校应暂时保留共学籍,成立学校、家庭、检察机关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跟踪考察,并要求毎刀在校义务服务二天。考察期满后,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共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领导在肯定检察机关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所做的有益探索的同吋,也表示此《意见》学校操作起来有点难处。南京某高校领导认为:校有校规校纪,在校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都可能开除,

6、而实施了从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违反校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学生,却有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对此,学校该如何进行平衡?学生心理能平衡吗?老师心理能平衡吗?(案例77)“枪下留人”挑战法律尊严:徐建平是绍兴轻纺利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他在残忍地杀害白己的妻了后,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就是这样一个杀人犯,在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却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这种事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可在现实生活中却确确实实发生了!古人早有“杀人偿命,欠侦还钱”Z说,而徐建平其罪当诛,更是当今的

7、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那么为什么那么多人“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呢?原因原來在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这件事情又一次凸显了某些人规则意识的淡漠,乂一次证明在国人中确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多么的困难!如果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真的“法外施恩”,那么就开创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为以后的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留下了一道难以破解的难题:什么样的贡献可以认定为“突出贡献”而作为免死的件?问题还不仅如此,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处以极刑的杀人犯可以因“突出贡献”而免死,难道就不能顺着这条思路走下去,为

8、死刑犯找到“刀下留人”的其他理由么?如此一来,法律的尊严何在?[提示与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背了法律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规定是无情的,一些硕性的条文是不允许人们人为操作的,达到一定法定条件就构成违法犯罪。“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形成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规矩和规则,只有这些规矩和规则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敬畏和遵守,这个社会才能止常运行。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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