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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义乌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义乌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所是指供机动车露天或者室内停放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
2、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高架桥、立交桥等)投影空间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设置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及其相关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及其相关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停车场和车行道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
3、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配合做好停车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为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管理的实施主体。 国资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向市财政缴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并负责相关停车场所的维护
4、养护。相关停车收费运营收入依法纳税,并在扣除运营成本后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停车管理及停车设施的运营维护和建设。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规划的停车场所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城市更新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第
5、七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停车场所,停车场所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的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规划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现有大(中)型公共建
6、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的意见,并公开征求周边群众意见。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时,应对配套的停
7、车设施进行规划确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其他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共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
8、、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监控等设施;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开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四)公开停车场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票; (六)负责场内清扫保洁,停车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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