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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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睢宁县委组织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睢人社〔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县各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8—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

2、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审核、申报工作。(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

3、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8—各部门所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

4、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自《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96号)印发之日起,办理进人手续的事业单位等。二、申报程序县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统一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申报材料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出具的申报参照管理的请示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

5、况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三)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附件2);—8—(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六)其他相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分类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附件1和附件3需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3月15日前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四、其他事项(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名称变更、单

6、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相关部门要按申报程序和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然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最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二)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五、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条件,积极稳妥地开展参照管理申报工作;要严格遵照—8—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进人的紧急通知》(苏人通〔2008〕10号)要求,新申报参照管理单位,在上报审批期间,一律暂停进人。待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后,再按相应管理办法进人

7、。对违反规定新进人员不予办理进人、工资待遇等手续。联系电话:县委组织部干部科68069012县人保局公务员管理科88307826附件:1.《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3.《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4.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54号)二○一二年三月九日—8—附件1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序号单位名称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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