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新核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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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新核准”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1〕20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省积极稳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下简称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和《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2、”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本通知所

3、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二、关于“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三新核准”时,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申请材料并报我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应通过针对“三新核准”的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专题技术论证会议由建设单位

4、提出和组织,在报请我厅同意后,按《实施细则》要求召开。我厅在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经我厅出具审核同意意见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直接提交“三新核准”申请。  对已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拟采用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三、关于“三新核准”贯彻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拟采用新技术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5、部门及其授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拟采用的技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三新核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三新核准”申请事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内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经核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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