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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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总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來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传统法律屮,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梁祝悲剧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这与当时的牛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屮实现。具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具有永恒的合理性。制度不能够简单考虑高尚者的索质,它应该顾虑到社会

2、所冇阶层的人。一个规范文明的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来支撑,“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充分体现社会的理性以及法制的进步,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一、中西方治国方略的异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1•“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2.法治的理论慕础是”性恶论”3.法律的主要忖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4.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法家的法治也是一种人治,或者说是人治之下的法治。因为法治的最重耍的实施者——“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的意志就是法律,

3、他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运用赏罚机制对民众实行胡萝卜加人棒的统治。它与儒家“人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儒家主张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以道德教化为要务;法家主张君主必须“以法治国”,以法律制裁为首务。他们的口标是相同的,即维护君权至上和社会稳定。中西传统治国方略的界同:相似:1•中西思想家往往以人性论作为其治国方略的理论依据,凡是提侣”徳治”的思想家多主性善良论,凡是提倡“法治”的思想家多主人性邪恶论。2.屮西思想家都注重道徳与法律Z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合乎基本的道徳原则,否则就是“恶

4、法”3.中西思想家一-般都推崇合乎“中庸Z道”的法律与政治,反对实行极端化的政策与法律,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同:1.西方的“德治”与追求的“德治”有所不同,両者追求的是正义与平等,而后者追求的是道德人格、富民利民及对宗法等级制度的维护。2.西方的“法治”强调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与限制行政权利,而中国法家的“法治”则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认为法律是君主的“治民工具”3.西方思想家从人性自私论出发推定统治者的人性也是自私的,当其掌握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的时候就会带來严重的后果,因此主张建立一种用权力

5、制约权利的机制。而中国法家"法治”则从人性自私论出发提出了“因人情”的治国主张,主张诉诸赏罚机制来驱动人们为君主服务。4.西方注重“公民”教育,让大家成为合格的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屮国注重“圣人”教冇,让人家追求一种理想的道徳人格(达到一种道徳上的平等)二、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法治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概念的内涵最为根本的就在与民主的紧密结合,其精髓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的统治手段和统治工具,转变为约束政府权力、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即法的权威

6、。1•完备法律体系问题。如就业歧视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2.确立法律权威至上的问题。我国的现状:冇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3.发达的法律文化问题。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问题的关键是要在人们心日屮确立起一系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正公平等观念、权利和义务统一观念、公正观念。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施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2.健

7、全的法律运行机制问题。司法公正的问题3.主权在民的建设问题。第一章法律社会学理论视角考察民间收债禁而不止。就民间收债存在的根据來说,主要有这么一些方面。首先是民间对收债的市场需求。其次,人们对依靠国家的法律维护社会正当的秩序缺乏信心。第三,人们Z所以要违法选择“自己”来讨债,还在于道德的力量的作用,第四,特冇的个体形式导致对民间收债的需求。结论一:法律必须融于生活、满足于生活,才是有生命的。结论二:任何法律都是历史的或是现实的,它不是依据于抽象的道徳原则或是逻辑推演。一、法律社会学对法学研究对象

8、的思考法律社会学把法理解为对社会是开放的、在社会上运作的体制,它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范的价值或是逻辑体系,而是法律现象屮的经验事实或可能彩响法律的社会事实、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具体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的“实际状态”等因素。二、法律多元主义问题所谓法律多元是两种或更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民间法的界定与特征民间法主耍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貝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具体说來,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具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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