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批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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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下称“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公司(下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并结合管理人实际情况,制定木制度。第二条投资部对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并按照管理人发展方向统筹进行规划,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初步审查,风险控制部负责对信息合规性进行审查。第三条各职能部门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经风险控制部审查通过后,

2、由风险控制部负责统一对外披露。第四条管理人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并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对外披露信息的各职能部门、风险控制部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和其它利益相关人决策产牛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三)在内幕信息依

3、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四)管理人及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伍)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

4、大信息。第八条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伍)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屮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某

5、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屮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

6、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第十条管理人信息定期披露(-)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三)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FI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1)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3)分立或者合并;(4)私募基金管理人

7、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四)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一条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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