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协0809议降工程质量标准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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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协议降工程质量标准  报告披露  调查报告中提到很多问题,其中包括2007年电视塔基础工程出现问题后,晋州市广电局不但没有追究施工方责任,反而补签协议延长工期,并降低了工程标准。最终,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事件揭秘同一工程签订三份不同标价的合同  该调查报告显示,晋州市广电局与施工方同时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标价不同的合同——一份标价320万元,一份标价202万元,一份标价118万元。相同内容的合同,标价最大差额有202万元之多。  双方曾补签协议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007年电视塔基础工程出现问题后,晋州

2、市广电局不仅没有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方责任,反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双方将工程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降为非国家标准,即将电视发射塔设计风速30米/秒、抗震裂度为8度,降为瞬间风速24米/秒,抗震裂度7度。  出现问题施工方曾保证“承担后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多次提出质量问题,先后发出15次监理通知,要求改正。然而,施工方2008年11月5日出具证明,承认由于该厂工作失误,将高度位于50米至100米段的主柱设计角钢90×8毫米规格,错用为90×6毫米规格的角钢,并表示愿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后果。  责任认定施工方

3、已涉嫌贪占国家财产  报告显示,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与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对电视塔倒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施工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强、合同签订人李金荣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偷工减料、减低工程质量标准,并与晋州市广电局签订三份内容相同但标价不同的合同,涉嫌贪占国家财产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触犯我国《刑法》、《合同法》多项条款。  晋州广电局原局长涉嫌渎职  此次事故中,晋州市广电局原局长杨秀斌作为晋州广电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管理不严,处置不当,且委托不具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罪。  

4、晋州市广电局原副局长史志峰作为该局委托代理人,在主持工作期间与施工方签署了三份内容相同但标价不同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相关条款;签署补充协议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了《刑法》相关条款,涉嫌合同诈骗、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等罪。  原副局长刘强英作为主管领导(在工程建设期间,经广电局领导班子研究脱离单位工作,专门负责现场指挥)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涉嫌玩忽职守、渎职。  监理公司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接受晋州市广电局委托,已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对于此次事故

5、其他责任人也进行了责任认定。  处理结果晋州广电局原负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显示,乙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强、合同签署人李金荣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免去晋州市广电局相关领导杨幼斌、史志峰、刘强英三人党政领导职务,移送司法机关。  报告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晋州市茂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并作出相关处理;责成广电局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起诉施工方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讯设备厂),追回经济损失。同时,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进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吸取教训,以此为戒。  记者调查合同签署人被指是“社会业务员

6、”  昨日,报告中的“施工方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讯设备厂)”负责人称,此次工程的合同签署人李金荣并非该厂职工,而是“社会业务员”。此人涉嫌私刻该公司公章揽下承建晋州电视塔建设工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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