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与规范研究&廉洁发展大家谈心得体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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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与规范研究2016年6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区检察院代表西安市院在西安市安康医院派驻检察,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总结思考,在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方面,探索了一些方法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一、把好强制医疗“进口关”一是建立健全被强制医疗人检察专用台账,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入院时间、病情、本人简要情况、家庭状况、案情进行详细记载,做到对“病人”全面了解;二是仔细查阅每位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医院评估诊断意见

2、、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务必“人”“书(法律文书)”一致;三是每天上班清查人数,做到人数和检察台账相符,人名和检察台账记载一致,杜绝“张冠李戴”;四是通过和被关押的被强制医疗人员“谈话”,目测他们的外在表现、判断他们当下的精神状况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五是依法纠正被强制医疗人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混管混押问题。二、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现场的实际检察被强制医疗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3、神病人”,有暴力倾向、有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极易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给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他们属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对其反映的问题也无法判断其真假。针对这些情况,驻院检察人员不能完全通过谈话方式了解其医疗、生活以及管教干部的管理情况,只能采用一些“笨”办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的巡查工作。坚持每天早、中、晚三次巡查,每天早上9:30护士给“病人”发药时,要亲临现场,观察医疗是否到位;早、中、晚开饭时亲临现场,观察每一位“病人”是否都吃上了热饭、热菜,他们的伙食标准、卫生标准是否符合

4、相关规定;中午休息和晚上休息是否有床铺、被褥等必需的生活用品;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察言观色。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吃饱、穿暖、睡好”,要亲临现场,实际观察他们的各种表现,做到察言观色,不放过一丝“蛛丝马迹”;三是注意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进行观察。派驻检察干警要在管教民警的配合下,坚持每天观察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上是否有新伤,以便发现是否有被其他精神病人伤害或者被管教人员虐待的现象,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全程监督一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全部安装监控、录像,监控范围不留“死角”,对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提出维修意见

5、,限期整改。二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和驻院监察室的监控、录像实时联网,24小时全程监控,以便发生事故时,能通过固定监控、录像达到固定案件证据,利于事故原因调查落实。三是派驻检察干警要尽心尽责,及时查看监控,发现存在问题。坚持每天一上班就查看前一天晚上的监控录像,周一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看双休日期间监控录像。要把每次查看的情况都做好记录、签名,实行责任追究制。四、充分利用“检察官信箱”收集问题一是派驻检察室在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的地方、安康医院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都设置“检察官信箱”,方便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

6、知情人控告、举报、申诉等。二是安排专人负责“检察官信箱”的开启,坚持每周两次定期开启,做到每次开启有记录,记录上有签名,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收集来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材料,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并将记录结果记录在案。收到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知情人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意见的,应当及时和他们约谈,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反映问题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及相关知情人。五、强化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评估工作的监督一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病情诊断评估工作,做到对每位被强制医疗

7、人每次都有评估结论。目前这项工作开展的还很不规范,由于法律对评估时间还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一般都由强制医疗机构自行决定,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监督较难。如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还是《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强制医疗多少时间后可以申请强制医疗解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颁布的《关于规范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强制医疗决定交付执行六个月以内提出解除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六个月期满后,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向强制机构调取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必要时可

8、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鉴定。强制医疗的前置程序诊断评估应在何时进行规定不一,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了罪刑轻重不同的人员申请解除时间掌握上的矛盾。所以建议公安部尽早出台强制医疗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时间,以利定期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二是驻院检察人员要对定期评估、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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