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独”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及必要帮助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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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失独”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及必要帮助之我见摘要:失独家庭在我国的数量庞大,已经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失独家庭在经济收入,养老保障,精神寄托方面都存在困境。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只制定了扶助金标准,对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本文针对“失独”家庭的现状以及是否应该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及必要帮助作出了一些探讨。关键字:“失独”家庭现状分析行政补偿必要帮助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原卫生部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给予国家补偿。两年后的4月21日,200多名失独父母再次来

2、到北京,他们要等待的是一纸回复。4月25日下午,他们终于拿到了国家卫计委的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显示: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一时之间,对于是否应该对失独者给予补偿?在社会、学术界引起了热议。有人认为应该,有人认为不应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

3、任’的原则,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偿。我比较赞同杨教授的观点,认为应该对“失独”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并且还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一、“失独”家庭的产生及现状(一)“失独”家庭的产生“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家庭的成员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子夭折。“失独”家庭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必然结果。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家为了

4、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采取了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强制限控一个家庭只能生养一个孩子。这项政策的推行,一方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疯狂增长,减少了公众对社会资源的占用,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独生子女夭亡的风险也在悄悄降临。由于人类征服世界能力的局限性,灾难、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可避免的要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独生子女家庭则是抗风险能力最弱的家庭结构,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是在走钢丝,一旦遭遇失去孩子的灭顶之灾,这个家庭就从钢丝上

5、掉下来,从而在顷刻间瓦解。有专家论证:“在25岁之前,大约有千分之五点四的孩子会遭遇这样的风险不测,承担这千分之五点四风险概率的独生子女家庭,便演变为‘失独’家庭。”(二)“失独”家庭的现实状况全国老龄办公布的材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失独家庭超过了百万个,而且每年以7.6万个的速度增长。人口专家、《大国空巢》的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的两组数据中得出了更加惊人的结论:中国从1975年到2010年共产生了2.18亿个独生子女家庭;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每出生1万人,就有360人在10岁之前夭折,有463人在25岁之前死亡,76

6、0人在44岁之前死亡。结合这两组数据不难算出,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中有1009万人会在25岁之前死亡,按照医学上49岁生育极限年龄来看,这些失去孩子的母亲很少再生育自己的第二个孩子,这就是说在不久后的中国失独家庭将逾千万,失独父母会增加到2000万人!这已然成为了中国特殊群体的新类型。按照以上的计算推测,而这个特殊群体正在不断增加。这不得不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赵超在调查中的发现,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因医疗而返贫的比例高达50%。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

7、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而这个“必要的帮助”的规定是十分不明确的,即便在做得比较好的北京市,也只是给予失独者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而在很多地方,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失独者的救助措施。(三)“失独”家庭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于1980年代初期,1980年中共中央在一封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号召要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

8、计划相适应;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要求与实施规范以及奖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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