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凌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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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凌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居村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引入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顺发〔2006〕1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村委会、资产办的会计帐目分别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委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机构”)进行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报帐(兼出纳)员,负责本单位的出纳和报帐工作。第三条会计机构应当按居村各单位分别设帐,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

2、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向本单位(或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及向居民公布。会计机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会计核算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手工记帐。村委会的计划生育专帐和工会经费专帐不单独设置,并入村委会的行政帐进行会计核算。村委会的安全文明小区收支管理帐由各居村设专帐管理。小区的收费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情况必须每季度向有关小区住户公布。第四条理顺村委会不同经济收益及使用适用范围,明晰村委会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办法:(一)村委会行政帐主要核算区、街道财政下拨经费和资产办上缴的经费(弥补行政管理费不足部分)等收支;(二

3、)资产办帐主要核算村委会经营性、物业性资产的收益及扣除相关费用、税金后的开支;第五条会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村委会行政帐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办帐、股份社帐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财务)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制度,分别报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大开支应实行“一事一议”,

4、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本单位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在日常处理本单位的会计业务中,会计机构每天(节假日除外)都应受理委托单位的会计事务。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规定第十条各单位在年初,应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的原则,分别编制本年度行政、集体资产、股份社收支预算草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两委”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草案。(二)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由财务监督小组进行初审,并出具

5、审核意见,再由村委会“两委”审批。(三)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上述审批后,集体资产预算报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会计机构应根据审议通过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作为本单位年度内会计核算和监督执行的依据。本单位每年编制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要在三月底前完成,并报街道社会工作局备案。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审议通过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在无资金保证的前提下超预算安排支出。第十二条预算外追加的支出,需在资金保证的前提下。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十

6、三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帐(出纳)员。报帐(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四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是:(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相关的支出要求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7、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三)复核支付。报帐(出纳)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可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报帐(出纳)员应将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或需要通过银行转帐而开具的支票(转帐单)交会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支票加盖财务专用章给予支付,复核有误的退还报帐(出纳)员,并说明理由,报帐(出纳)员再将原始凭证退还当事人。(四)出纳记帐。报帐(出纳)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第十五条现金管理规定。(一)本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8、由各单位提出申请计划,报街道社会工作局审批,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原则上按单位日常3至5天零星开支核定),由报帐(出纳)员负责保管,用作正常经费开支,待发生实际支出后,报帐(出纳)员持有关报销手续完备的凭证向会计报销,补足备用金。(二)本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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