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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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

2、方式。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三)、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3、。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四)、夏、商的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2)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4、。3)“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二、西周——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天”:“上天”(2)“德”:敬天、敬祖、保民(3)“德教”:“礼治”(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a、“亲亲”【家庭】“亲亲父为首”b、“尊尊”【社会】“尊尊君为首

5、”(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a、军(行兵仗之礼)b、凶(丧葬之礼)c、嘉(冠婚之礼)d、宾(迎宾待客之礼)e、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a、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第27页共27页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a、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五刑”(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

6、刖、杀。(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

7、“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a、“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b、“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祖、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

8、刑相结合的特点。)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西周的立法制度1)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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