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样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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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样表及说明单位(处室):大兴区农业局法制科填表人:杨西波联系电话:81296061事项名称 农药(限制使用除外)经营许可事项编码 0100503000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

2、、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

3、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审批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实施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局审批权限划分 区级审批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及说明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子项名称 无子项编码 无子项办理时限 无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办件类型 

4、承诺件办理方式 自办件实际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局办理处(科)室 法制科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申报材料一、农药(限制使用除外)经营许可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1份;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农药的销售专柜、设备等清单及照片1份;  (六)有关农药管理制

5、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1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二、设立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分支机构(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1份;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农药的销售专柜、设备等清单及照片1份;  (六)有关农药管理制度目录

6、及文本复印件1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1份。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1份;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四、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二)农药经营许

7、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及合法经营情况等原件1份。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受理标准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审批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

8、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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