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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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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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

2、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等管理工作。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部门

3、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

4、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八条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

5、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第九条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

6、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建设量,应当首先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区块的统一开发单位、所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应

7、配套与提高建设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第十一条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履行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竣工的,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作经营性使用。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

8、用地项目;(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规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三)纳入市、区(县级市)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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