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建设规则(草案)

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建设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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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建设规则(草案)第一章计划和建设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和建设,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计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

2、。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则的实施。教育、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人防、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计划和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

3、等工作。第二章计划和用地第六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计划等有关部门,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4、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和公布。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应当综合考虑计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第十条城市计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千人口按八

5、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三)每千人口按二十名高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门

6、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计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计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计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计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上、地下空间)。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计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

7、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回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计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老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计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

8、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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