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化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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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表2-365序号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利权力项目名称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并公告结果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05年7月26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

2、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第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法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监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4、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事项1.抽样检验、抽查检测责任: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抽查检测。2.公布责任:按程序公布全市食品抽样检验结果。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计划拟定责任:根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上级要求及财政资金按排,拟定年度食品药品监督抽样计划,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文、执行。2.抽样责任:按抽样计划,在监督检查中执行。3.检验检测责任:按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委托合法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出据检验检测报告。4.检

5、验后处理责任: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5.信息发布责任:发布抽检结果信息。追责情形1-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

6、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1-2.《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七条“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省

7、(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并对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质量考核。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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