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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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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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我院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医疗技术定义和临床应用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病历办法》,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集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三)

2、医院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学科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二、医疗技术分类准入管理(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线、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

3、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二)医教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1.医教科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2.医教科负责一、二、三类医疗技术分类清理机报批管理工作。对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对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申报工作。3.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和四川省卫生厅制定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医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分类清理的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由医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后,由医教科办理具体的医疗技术登记手续。三、医疗技术

4、分类监督管理(一)全院医务人员应依法实施与其专业能力向适应的医疗技术。1.各学科应根据一、二、三类医疗技术的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2.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3.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建议项目。(二)医教科建立二、三类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三)医教科负责对被准予开展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四)医教科建立手术分级管理

5、制度,并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五)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向医教科报告,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对确属不能开展的项目,由医院向四川省卫生厅报告:1.该项医疗技术备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报医教科由医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论

6、证,报院部批准后,再报请四川省卫生厅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4.该项医疗技术终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四、相关责任(一)未经医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有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医院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7、。(三)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则,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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