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荣客专青荣枢纽施组1-8章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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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马克思“工人阶级的政府”的政治体制的论述一、概括为“议行合一”是否准确,是形式上的“合一”还是实质上的“合一”?“议行合一”一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直接使用过,它是学者根据马克思、列宁等人的有关论述概括出来的。马克思的论述和巴黎公社的实践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实行直接民主,由人民群众直接选出86名代表,组成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是按普遍、平等的原则由巴黎20个区的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的。它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即执行、财政、军事、司法、公安、粮食、劳动与交换、对外关系、社会服务和教育委员会,领导各行政部门。各委员会由5~8人组成,公社委员兼

2、任各委员会委员,实行集体领导,公社制定的各种法令,各行政部门必须执行。巴黎各区选出的公社委员还领导该选区的区政府,直接执行各项法令,并监督执行的情况。(前24天公社是最高权力机关,后来是执行委员会掌权,到最后是社会安全委员会掌权)(巴黎公社最初的“三合一”体制导致了公社委员们陷入了繁琐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是为了小事争吵不休,公社的政令得不到真正、及时的执行,因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批评,于是巴黎公社在1871年4月下旬对机构进行了改组,使公社成为类似于议会性质的组织,而由它的执行委员会行使行政权。这就说明巴黎公社后期议行分离趋势是很明显的,(注:参见王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3、政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97—98页,另参见蓝尉青:《对“议行合一”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1989年第5期。)马克思在吸收卢梭的直接民主思想基础上,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的这一名句,就是后来被人们认为的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原则。恩格斯相关论述:1848年7月恩格斯在《新莱茵报》上发表文章,说:屈韦特尔先生详尽地阐述了国家分权问题······普鲁士大臣竟然在讲台上阐述孟德斯鸠的观点。“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做神圣不可侵

4、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恩格斯在批判人们对“三权分立”的崇拜的同时,也表明了一个道理: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指出,国家机构之间是需要分工的。其次,在国家机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他们强调国家权力应该统一起来,即应“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7因此当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就应该赋予在人民普选基础上产生的立法机关以全权与至高地位,使它能切切实实地、有效率地为人民工作。这恐怕正是马克思提出“公

5、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的著名论断的原意。(综合以上分析,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思想来看,“议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承认国家机构间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把一切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列宁的论述(对马克思论述的理解)与苏联的实践董必武的论述(对马克思、列宁论述的理解)与中国的实践我国宪法有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内容的规定,表明人民或全体公民是国家权力所有权主体、是主人,亦即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本质。第2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6、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

7、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6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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