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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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广法律网整理如欲咨询或查询更多法律信息请登录:www.yglaw.net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厂厂长

2、。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辉,该联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喜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俊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颖

3、,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兴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有资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抚宁农信联社),原审被告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石油公司),原审第三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骅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

4、抚宁农信联社与原秦皇岛市抚宁炼油厂(以下简称抚宁炼油厂,2005年11月更名为远东石油公司)及原秦皇岛市淀粉葡萄糖厂(以下简称葡萄糖厂,2002年4月更名为新兴材料厂)共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抚宁农信联社向借款人抚宁炼油厂发放短期贷款3100万元,用途为购原油,期限自2002年3月25日至2002年11月25日,利率4.425‰(月息),上浮40%,按季结息;保证人葡萄糖厂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一)借款人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

5、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等。(二)粤广法律网整理如欲咨询或查询更多法律信息请登录:www.yglaw.net贷款人违约: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合同第九条关于其他约定事项手写为:此笔贷款为封闭临时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进行,由营业部对此笔贷款监督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抚宁农信联社将3100万元贷款如数打入抚宁炼油厂在该社开立的2011051433账户。远东石油公司主张抚宁

6、农信联社向抚宁炼油厂发放3100万元贷款的同时,扣收了该笔贷款60.2875万元的利息。为证明其主张,远东石油公司提交活期存款取款凭条一张。该取款凭条记载:2002年3月25日,从户名为“刘利”、账号2011051792的活期账户转出60.2875万元,支取金额下方写有“还息”二字。该取款凭条加盖有抚宁农信联社转讫章。远东石油公司称“刘利”即为“留取利息”的谐音,是抚宁农信联社自行扣收的本案借款的利息。抚宁农信联社则辩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且偿还的是此前旧贷的利息,而不是扣收的本案借款的利息。远东石油公司主张抚宁农信联社在发放贷款当日自行扣收了抚宁炼油厂此前旧资本金2500万

7、元及利息53.4625万元。为证明其主张,远东石油公司提交收回贷款凭证一份。其中记载:2002年3月25日,抚宁农信联社从抚宁炼油厂账户转出2553.4625万元,其中还贷金额为2500万元,利息53.4625万元。抚宁农信联社认可该事实,但主张偿还旧贷系抚宁炼油厂主动所为。为证明其主张,抚宁农信联社提交转账支票一张。其中记载:2002年3月25日,抚宁炼油厂从其2011051433账户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出2500万元。抚宁炼油厂在出票人处盖章,用途为还款。远东石油公司对该转账支票无异议。另查,上述2553.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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