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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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顾亚武、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82号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楼西宅。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友红,浙江金正大

2、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红哨,男,汉族,该社副主任,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南郊下槐村四组。  被告顾亚武,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东阳市巍山镇平安村,现住杭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大阳,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光远村。  法定代表人金鑫华,总经理。  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北江镇陈联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

3、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法定代表人汪金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晓虹,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北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江信用社)与被告顾亚武、被告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被告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江信用社的委托代理

4、人洪友红、葛红哨,被告顾亚武的委托代理人张大阳、被告银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原告诉称:1999年8月11日至8月13日,东阳市北江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东阳市北江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北江基金会)签订了资金投放抵押担保合同三份,

5、借款本金分别为45万元、45万元和40.6万元,分别以建材厂房产65万元、60万元和50万元作抵押,借款利率8.76‰。后因基金会业务归并,该贷款并入原告北江信用社。原告与建材厂、银鹰公司三方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合同约定:1、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30.6万元;2、每笔贷款以借款契约为准;3、最高贷款期限从1999年8月11日至2000年3月1日止。4、银鹰公司自愿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借款人承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

6、、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则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保证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6、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行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诉讼代理费)。借款到期后,建材厂未按期归还。2002年3月11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明确:1、借款人保证于2002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签订分期还款计划;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2002年3月11日至2004年3月11日。另外就被告欠息214706.40元(计算至2001年12月2

7、0日止,未包括复息)达成偿还责任。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经查,材厂已于2002年2月注销工商登记,其性质为私营企业,由顾亚武个人独资。2002年2月28日顾亚武与金鑫华协议创办建材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同时,声明建材厂的债权债务由建材公司承继。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30.6万元,支付利息214706.40元(计算至2001年12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3、原告对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顾亚武答辩称:原告诉状当中关于被告顾亚武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主要是被告顾亚武与本案原告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建材厂于2002年3月25日变更为建材公司,被告顾亚武虽然是建材厂的负责人,但是现在企业已变更为建材公司,而且原建材厂的资产全部由建材公司接管,相应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以后的企业来承担,不应由顾亚武个人承担。  被告银鹰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在提供担保时,是为建材厂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并不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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