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与陈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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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    《经济观察报》2008-10-20  “建设法治国家”早已写进宪法,但是如何建设法治国家,一直争论不休,尤其是近年来,在“反思改革”的社会思潮影响下,分歧越来越大。今年3月全国两会之上,本报记者采访了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他对一个时期以来的司法职业化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强调法律不能偏离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认为司法体制的职业化必须与民主化相结合,民主化必须优于职业化,必须以民主化来促进职业化。他的观点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诸多回应。7月14日,本报发表《贺卫方:不走回头路》一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2、教授贺卫方在文中表达了他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担忧,认为司法独立刚刚起步,却又有走回头路的趋势:一方面追求专业化,另一方面则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大众司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使得司法独立大打折扣。此后,众多法学界、司法界人士为本报撰文,参与讨论,针对中国法治现状、路径选择各抒己见,反响之广出乎我们的意料。法学家之间的分歧的确值得好好讨论,因为这不仅关乎司法改革如何取向,也关乎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为此,本报在重庆大学组织“观察家论坛”,邀请陈忠林教授与贺卫方教授就“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当面切磋,现场气氛极其热烈。现将对话内容整理发表,以飨读者。

3、  时间:2008年10月5日  地点:重庆大学  对话: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忠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整理:新望、马国川  法治建设到了反思的时候  贺卫方: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已经持续了十几年,我个人算是比较深入地介入到这个过程的一个学者。如何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对话的机制,建立可沟通的制度——一个司法的平台,通过法院来合理地、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避免和平时代的混乱,这是我们期待并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  这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朝职业化的方向努力。职业化包括司法机关的建构。法官要坐堂问案,而不能过于主动积极地去行使权力。

4、法官穿上了法袍,敲上了法槌,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让这个国家的法律人群体——无论是法官、律师、检察官——都必须从一个门槛进去。  在职业化的道路上走到今天,蓦然回首,突然发现好像有点问题,这问题体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我们法院应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法律老在变,司法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老在变化,国家的法律不统一,司法地方化严重。这样一种司法环境,如何能够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超越熟人社会、超越狭小的地域范围限制,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个表现是,法院还不能充分保障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近年来维权运动如

5、火如荼,但是打官司的时候人们都能感觉到,很多时候法院没有能够很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  最后的结果,就出现了第三个表现:人们对司法不信赖。上访最典型地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不能从最基层开始就妥贴地保障我们的权利。  陈忠林:在中国必须搞法治,中国法治必须向前走,以及司法应当职业化等问题上,我与贺卫方老师并没有分歧。我们的分歧集中在于:一、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否应该立足中国实际;二、中国的司法人员是否应当遵守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即司法人员的业务教育是否应当与良心教育相结合;三、我们的司法是否应当允许民众有序参与,即司

6、法职业化是否应当与民主化相结合。我认为,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使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长期不能满足人民的期待。  为什么要对法律人进行良心教育?首先是因为我国法律人的良心迷失。这里先谈两个典型事实: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在2003年前的五年中司法人员的犯罪率高达普通人的五倍!二是,无数法学家都在不同场合问我同一个问题:良心是什么,良心到哪去找?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人群体的良心迷失?因为我们法学理论信奉这样一种信条:“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按照这个信条,在“法”本身合情合理时,应该讲“法”,没有必要讲理;而在“法”违情悖理时

7、,我们则必须讲“法”,不能讲理。总之,我们法律人只要学好“法”就行了,什么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规范,什么常识、常理、常情,什么天理良心,统统都可以丢之脑后。  这种讲“法”不讲理的理论,不仅在事实上导致了很多法律人基本伦理的迷失,使法律人这个最应遵守法律的职业群体,长期成为我国犯罪率最高的一个职业群。更重要的是,由于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只可能按照常识、常理、常情行为,而坚持法律理解、适用可以明显悖离常识、常理、常情,可以不顾天理良心,无疑意味着我们法律人可以甚至必须站在普通民众的对立面!用这样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法学家们不知良心为何物,司法人员犯

8、罪率长期高于普通民众的数倍,司法不公成为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就不是啧啧怪事了。  值得庆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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