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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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案例1、美国的石棉诉讼案这是一个在30年代就已经知道的危险,在40年代、50年代危险在上百万美国人中显现,在60年代开始对他们的生命健康产生伤害,在70年代开始引发诉讼浪潮的故事。由于某些与石棉有关的疾病可能有长达40年的潜伏期,因此会出现持续的诉讼浪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德国的艾森乳腺癌案20世纪90年代,由于某医生的误诊,艾森市有数百名妇女的一侧或两侧的乳房经手术切除。1996年该事件为媒体披露后,受害者向艾森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6月,该医生的实验室失火,医生本人也在大火中丧生。由于

2、原告已无法取得误诊的证据,地方法院驳回了所有原告的诉讼。败诉后,169名原告向地区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两名律师代理了所有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与原告和律师商量后,选择一名原告继续进行诉讼,并终止其他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实际赔偿人德国医生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立即表示同意向169名原告提供1200万欧元的赔偿。3、我国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哈尔滨中级法院于2002年一月陆续收到250件股民诉大庆联谊的民事赔偿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诉讼表的金额1700余万元。4、海南

3、至北京航班延误诉讼该航班总计售机票236张,因航班延误,乘客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部分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出公告后有202人到法院登记权利。当事人推选甲、乙、丙三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后来该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向乘客赠送纪念品。一、群体性纠纷概述(一)群体性纠纷的概念群体性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纠纷。具体达到多少人才算是群体性纠纷,则没有统一的标准。群体性纠纷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而出现的一种纠纷。生产和消费的大规模化、同质化是这类纠纷得以产生的原因。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在于:当事人的多数性纠纷

4、发生的多地域性案件事实的共同性(二)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当事人程序结构、单独诉讼与共同诉讼制度传统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为解决小规模纠纷而设置的为适应解决群体纠纷的需要,需要创立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机制主要有: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功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有利于防止裁判相抵触二、德国的团体诉讼德国的集团诉讼

5、,是指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就他人违反特定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向法院请求命令他人中止或者撤回其行为的一种民事诉讼。反对不正当竞争团体诉讼、一般交易条件团体诉讼、自然环境保护团体诉讼工商利益团体、消费者团体、环境保护团体(二)团体诉讼的特征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提起团体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例如工业、商业工会或手工业工会、经营相同或相关商品或营业上结合的企业经营者。团体的成员无权提起此类诉讼。例如,消费者不能以消费者代言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团体诉讼的原

6、告只能提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一定行为或者撤回一定的诉讼。根据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则,权利受害者只要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可以提起各种类型的诉讼,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以及给付之诉。但是,在德国团体诉讼中,原告一般只能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主要是不作为请求之诉,不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三,团体诉讼原告的起诉是基于团体法人自己的实体权利,并非代理成员或者基于诉讼担当的权利。第四,团体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具有片面性。团体诉讼原告的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如果团体诉讼原告败诉的,则因其成员未受程序保障,因而不

7、受判决的束。其他消费者团体如果未参加诉讼程序,则判决无论是否有利于其团体的消费者,一律不对其发生效力。三、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当因与某一事件有牵连而具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为多数且不属于非法人团体时,该全体人员可以从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其中,作出选定行为的人称为选定人,而被选定者称为选定当事人。选定行为既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系属后实施,当在诉讼系属后进行选定时,选定人随着选定的完成而退出诉讼。(二)选定当事人制度的适用条件从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选定当事人制度的

8、适用条件包括三个:第一,多数人的存在,且多数人不属于任何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某个团体。第二,共同利益的存在。多数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利益,才可能适用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判例认为,相互间处于可以成为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且主要的攻击防御方法相同的人之间即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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