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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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年年5月月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第一条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第三条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三)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

2、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第二章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第五条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二)设计阶段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厂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

3、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所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相关资料可引用PSAR的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三)建造阶段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查供应云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在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准备。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四)装料前阶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核

4、安全部门审批,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在运行开始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做好全部应急准备。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五)运行阶段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妥为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核事故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在核电厂出现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应急机构协调配合,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六)退役阶段在核电厂退役报告中应有应急计划的内容,说明在退役期间可

5、能出现的应急状态及其对策,考虑待退役的核电厂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控制这些危害的组织和应急设施。在退役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第六条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制定(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及其对厂内、外的辐射影响以及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然条件和设备经济特征等制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场内应急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清单应列入应急计划中。(二)应急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概述核电厂营运单位的

6、运行组织和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组织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统一指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并负责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及场外应急机构联系。2、应急状态、干预水平和应急行动水平应描述各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和不同应急状态下拟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提出各种应急防护措施下使用的干预水平。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首次装料批准书时,提出初步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运行许可证时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3、应急设施和设备列出应设置的主要应急响应所配置的设备等。主要的应急设施包括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应能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

7、参数、厂内及其邻近地区的辐射状况,具有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以及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机构进行通信联络的能力。4、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应规定各应急状态下的通知(通知场内应急部门及人员,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机构)与报告、启动应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采取纠正及补救行动和采取防护行动的决策及其实施的方法和程序。5、应急终止和恢复应规定应急终止的条件、批准和发布程序,并概述应急终止后采取的行动、主要恢复措施和实施恢复活动的组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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