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1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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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监①法规知识点一、《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施行。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

2、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7、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

3、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9、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实施10、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4、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5、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6、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1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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