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科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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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从1973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和任务各不相同,其制定机关以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从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1982)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

2、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有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系列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如国家环保局1990年6月22日通过的《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中也有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违反国

3、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环境保护地方行政法规:如江苏省的太湖流域环境保护条例有相应的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熟悉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

4、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章)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5、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28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

6、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

7、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

8、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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