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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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2〕61号 2012年7月14日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院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暂

2、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章制度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第三条 学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院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系部可自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但不得与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汇编各类规章制度。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院总体工作

3、思路,切实保障全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第六条 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字的通知》(威职院办字〔2012〕47号)要求,做到正确、规范。规章制度一般应当采用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逻辑严密,具有

4、可操作性,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提交立项说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

5、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草案形成后,若有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并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院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应由起草部门

6、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由院办统一按规定程序报请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根据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第十二条 经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

7、由院办按照学院《发文工作流程》,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院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院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校园内部网发布;由院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院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起草职能部门。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规

8、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院办公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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