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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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函〔2004〕451号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府采

2、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3、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规划与财务司归口

4、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

5、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6、  第八条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返 回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

7、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返 回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

8、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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